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聲,264,2020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陳雪銤
相 對 人 林志穎

鄧茜云


鄧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0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是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