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翁土城
相 對 人 翁慧君
翁詩雯
翁婉婷
翁姵茹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翁珮茹」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姵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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