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國,25,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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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李采玲



被 上訴人 新北市立永和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兆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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