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婚,235,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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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35號
反訴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

理 由

一、本件係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酌定親權、請求給付扶養費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酌定親權及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

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起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爰依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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