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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王恒台
相 對 人 宋粵台
宋超台
宋秉榮
宋淦台
宋莉台
宋昀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粵台等六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宋粵台等六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請求,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補字第37號受理在案。
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5 年至107 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105 年、106 年、107 年所得分別為0 元、47,383元、1,647 元,名下有汽車一輛,財產總額為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件存卷可佐,足認聲請人確實無固定收入及財產,為無資力之人,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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