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家繼簡,2,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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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錦興
上列原告訴請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林錦興與被告蘇玉蘭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36 元,且已繳納裁判費1,990 元,惟原告追加起訴後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323,472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先前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2,177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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