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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林冠全
代 理 人 張育銜律師
相 對 人 謝佳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臻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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