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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陳秋虹
相 對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新臺幣肆仟元」、「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仟貳佰元」、「6,200元」;
關於「480,000元」均應更正為「744,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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