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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鋒
訴訟代理人 陳孟暄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伯哲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變更,未據聲明承受訴訟,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又兩造請各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兩造出具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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