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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余淑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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