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黃祈綾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8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99,259元(捌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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