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514,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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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法定代理人 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健傑即東棧小吃部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2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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