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553,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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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李鈺湘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張又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愷凌律師
被 告 徐裕欽
余婉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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