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56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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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陳媛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雲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9,70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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