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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徐亦熊
被 告 彭銘輝
法定代理人 彭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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