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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李儀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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