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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代 理 人 楊儀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拍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邱瑞庭」;
關於代理人「李儀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儀君」。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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