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58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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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瀚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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