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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吳玉英
上列聲請人為元氣興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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