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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劉家妤(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被 告 范瑋軒(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被 告 范棋熔(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被 告 范棋涵(即范國書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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