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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潘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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