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599,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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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慧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98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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