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0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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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間請求召開推廣農業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之附近鄰居召開推廣農業會,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上開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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