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顧永富
曾玲玲
陳美玲
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學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玖佰萬元,計算式:25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150 萬元=900 萬元,起訴狀誤載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玖萬零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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