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15,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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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農業會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推廣農業會,核其上揭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
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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