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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劉湘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宇翔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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