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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阜康天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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