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22,2020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阜康天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