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24,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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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郭美意
被 告 日月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7228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有關被告所分配受償之次序7 分配額新臺幣(下同)172 萬5,349元及次序8 分配額23萬8,040 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即核定為196萬3,389 元【計算式:1,725,349+238,040=1,963,38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50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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