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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楊薏蓁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忠男
原 告 吳麗美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77,966元(24,277,966元+100萬元+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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