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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李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71元(計算式:518,000元+505,442元+166,629元=1,190,0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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