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32,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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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國喬星國際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旙
被 告 張慧淳

張楊寶蓮

張文馨

張瑞堂

王志成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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