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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誠
被 告 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 萬6,218 元,應繳裁判費13萬5,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萬4,7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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