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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張麟雄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司促字第2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8,12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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