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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瑃䔶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 萬3,2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8,42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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