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48,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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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寧凱喧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威智、李香儀、黃禕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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