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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黃惠嬌
被 告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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