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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周綠君
林合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綠君、林合盛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司促字第209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7,63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 萬9,8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 萬9,395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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