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
原 告 黃于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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