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陳麗民
林陳麗玉
陳穩玉
陳盈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陳沈阿娟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萬4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7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