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陳耀萗
被 告 李繼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