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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宗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1,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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