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672,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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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陳世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如婷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30,268 元(玖佰壹拾參萬零貳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86元(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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