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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祖慈
被 告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7,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並補正本件委任訴訟代理人謝祖慈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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