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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林淑芬
被 告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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