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謝雪珠
被 告 寶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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