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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孫鷹
相 對 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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