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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周淑玲
被 告 羅右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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