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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李國任即圓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積欠之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00 元(計算式:1,350,000 +380,00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 元。
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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