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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林敬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紹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646 元(捌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玖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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