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補,708,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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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葉忠俊

被 告 葉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7萬9,435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7萬9,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072 元(柒萬參仟零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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